close
我是公立國中的人事助理員,兼學校內補校的人事助理員.印象中津貼應該有補校兼職行政費與補校兼職交通費2樣,是這樣嗎?還是只有補校兼職行政費?因為不好意思問主任所以在此發問,請知道的網友幫忙作答,謝謝~
eakfix">
公務人員有數個兼職應如何支領兼職車馬費或研究費疑義。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64.7.29(64)局肆字第10124號
公務人員基於法令規定有數個兼職者,依規定僅得支給一份兼職車馬費及研究費,公立學校教職員兼任教職而其報酬以夜間工作補助費名稱支給者,亦以兼領一份為限。
釋八、 高職等改任較低職等兼任車馬費支給疑義。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65.8.2局四字第14430號
原支荐任年功俸(相當簡任九級薪)人員改任分類八職等位後,如奉准仍暫支相當簡九之薪俸者,其兼任車馬費,可維持照簡任標準支給。
釋九、 權理人員車馬費支給疑義。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68.10.1(68)局肆字第21098號
分類職位九職等(未晉支簡任待遇)權理十職等人員其車馬費得按十職等(簡任)最高標準支給。
釋十、 有關公務人員「兼職」及「兼辦」之區分。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68.10.16(68)局肆字第23442號
「兼職」與「兼辦」區分標準為:
一、兼職:
(一) 法定兼職:機關組織法規中明訂某職位由有關機關或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如:機關組織規程或編制中規定,本會三○○,由有關機關派員兼任;外長六人,內三人由技正兼任,屬之)。
(二) 非法定兼職:各機關基於業務特殊需要,報經權責機關專業核准兼任之職務者。
二、兼辦:
(一) 法定兼辦:依法規定辦理本職以外之本機關其他業務者(如臺灣省國民小學辦事細則第十四、十五、十八條規定學校業務得指定校內教職員兼辦)。
(二) 非法定兼辦:機關首長依業務需要指定本機關人員辦理該職位職務範圍外之工作者。
釋十一、 各機關人員被指定辦理本機關新聞聯繫及公共關係業務發言人,不得視為兼職,支給兼職車馬費或研究費。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68.10.17(68)局肆字第22230號
查兼任本職機關職務者,依規定不得支給車馬費。本案依貴省所頒「臺灣省政府所屬各機關加強新聞聯繫暨公共關係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發言人由各機關就原有員額內調整派充。」則被指派擔任發言人,辦理新聞聯繫及公共關係業務,應屬辦理機關內部業務,不得支給兼職車馬費或研究費。
釋十二、 公立大學院校夜間部工作人員待遇支給疑義。
教育部 68.12.1臺(68)高字第37424號
一、 貴校學院院長等一級單位主管兼辦夜間部業務者,其工作補助費之支給,請依本部臺(六八)高三○三三○號函轉行政院臺六八人政肆一五○一四號函之規定,視其是否在夜間上班之標準辦理。
二、 貴校夜間部兼任系主任工作補助費支給標準一節,亦仍請依院頒標準辦理。
三、 夜間部主任教官工作補助費之支給,亦請參照院頒標準,視其是否在夜間上班辦理。其在夜間上班者,得比照組主任標準支給工作補助費。
參考資料
http://www.edu.tw/pages/detail.aspx?Node=2066&Page=17483&Index=9&WID=b17d585c-b5f1-4494-813b-13a7ab566b90
全站熱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