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到此間公司上班的第八天提出離職
本來以為剛去幾天可以直接走
但是老闆說要等找到人才能走
過了兩天我又問了可否給確定日期,老闆回應說已經在找人
後來查勞基法規定,發現未滿三個月不需事先預告就可以離職
所以我就傳簡訊告知老闆勞基法規定並告知我要直接離職
我總共做了11天,今天去領薪時發現公司扣了我四天曠職的錢
請問這樣扣合理嗎?我是否可以去申訴拿回這筆錢
這份工作是大夜班,一天上10小時....
他因為基本底薪是一萬八,日薪才給我一天六百就算了
還扣了我四天的薪水....真的很傷阿
2013-11-11 00:44:23 補充
另外我看到說公司可以透過民事訴訟去索取損失
我離職時的情況是他們就沒人可以上大夜班變成要老闆自己上
這樣有算造成他們的損失嗎?我去申訴的話會不會有被反告的可能?
但是如果這樣就算造成他們損失的話
那不就又跟勞基法牴觸了?因為是勞基法說不需事先預告的
2013-11-11 19:52:27 補充
我自己也有打電話到勞工局詢問了
雇主這樣扣我薪水的確不合理
勞工局也問我說到職時公司是否有告知離職要提早說
我說沒有,勞工局也說那就不需要遵守
回本鐘三本
他們只是小公司,根本沒有所謂的離職手續
我隔天也去交還店面鑰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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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勞工欲終止契約時,只要履行預告期間義務,即可逕行離職,不需具何理由,亦不須經雇主同意。
勞動契約關係而言,離職移交手續應是終止契約之附隨義務。且不論雙方是否約定,勞工離職時自應盡其義務;若雙方未有約定,雇主逕以勞工未辦理移交手續,拒絕發給工資,為法所不許。
何謂履行預告期間義務
勞工終止契約時,應依勞基法15條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
1.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應於十日前預告。
2.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應於二十日前預告。
3.工作三年以上者應於三十日前預告。
所以工作未滿三個月不需作離職預告,在此所謂的""不需作離職預告""的意思不是說~~你就不用作離職預告,而是離職預告不需提早十日前提出...
簡單一點說你可於今天上班提出~~明天要離職的預告,既合乎勞基法規定.....
又查工資係勞工提供勞務應得之「對價報酬」,基於勞務無法儲存之特性,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22條第2項規定:「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及同法第26條規定:「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違反22條者同法第79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二萬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26條者同法第78條:「處新台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以下罰鍰。」
基此,雇主扣你四天工資,恐已違反勞動基準法22條第2項規定:「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之規定.
最後,既然你已詢問過勞工局,勞工局也業明確告知你,雇主扣薪不合理(違法),你就應向工作地勞工局提出申訴調解,追討被扣之四天工資.
注意:是申辦勞資爭議調解,不是申請協調手續.
至於~~公司可以透過民事訴訟去索取損失>>>放心吧你是依照勞基法規定離職,絕不會造成公司損失事件發生.
祝順心